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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等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严禁擅自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严禁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超资质、超经营范围承揽工程项目。
施工单位必须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写,施工单位本部相关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本部技术负责人批准。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符合专业要求且持有专家证明的专家论证。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上报监理单位前,应经工程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22〕55号
为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有效防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国家能源局组织电力行业有关单位、协会及专家,根据近十五年来电力建设施工领域各类事故的案例分析以及经验教训,结合已颁布的标准规范,提炼出在电力建设施工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些措施和要求,形成了《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参照行业习惯称谓,以下简称《施工反措》),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电力企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将《施工反措》作为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控的主要内容,切实保证有关要求在电力建设施工中落实到位,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各电力企业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施工反措》的宣传培训工作,“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确保各项反事故措施入脑入心。
三、地方政府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施工反措》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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